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會議釋字748號解釋,宣告同婚合法化並限期2年內修法。 然而因為同婚合法化後,單純修正民法難度頗高,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中明確提供4種立法途徑。 分別是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專法)或其他形式,對於現行婚姻有關於異性婚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不會因此解釋而有所改變。

 

其實反同的人一點都不會在意你要跟誰結婚,然而這不只單純是婚姻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還有家庭。

 

但有關家庭、同婚領養子女權及人工生殖、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父母子女、子女的婚生推定、收養、扶養、繼承、遺囑、遺產等議題,都並未在這次大法官解釋的範圍裡。

 

贊成同婚的人說,必須要修改民法才是真正的平等、才能畢其功於一役。 然而,如果要把民法中的「父母」刪掉,改成「雙親一」、「雙親二」,不但有違整個民族文化的傳統價值、倫常喪失、家庭崩潰,絕大部分的人無法接受,且為了少數人的需求而犧牲大部份人的權益也絕不會是民主與法治的精神。 何況相關的法律有112種、共356條條文。

 

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顯示,幾乎有一半的台灣人贊成同婚者應該擁有異性婚者的權利,與反對者旗鼓相當;但是如果要進一步重新定義父母與家庭價值,那麼大部分人將持保留的態度。

 

大家對於如何以法律規範同婚相關事宜有很多的疑慮,這些疑慮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對於有疑慮的人要協助他解決疑慮,要理性討論分辨清楚,釐清疑慮,讓雙方知道需要面對的是哪些問題、哪些事項,共同討論以謀求最大共識。

 

之前因為沒有時間壓力,所以正反雙方都用最極端的方式進行零和攻防,如今只剩下2年的時間,勢必要針對問題積極妥善處理。

 

如果說訂立同婚專法是一種歧視,那麼訂立殘障法也是歧視殘障? 原住民基本法也是歧視原住民?   人也只是動物的一種,人如果不稱作動物而叫做人,也是歧視動物?  黑猩猩叫做「動物一」? 人應該要改稱為「動物二」?

 

真正該考慮的方式應該是,在不影響絕大部分人的法律權益原則下,維護同婚者的應有權益例如,不該讓「父母」變成「雙親一」、「雙親二」, 而是讓「雙親一」、「雙親二」能夠享有父母的權益、並盡父母的責任與義務。

 

除了考慮同婚的權利,更應該考慮家庭的價值,因為,有婚姻一定有家庭,但是有家庭不一定有婚姻 (例如祖孫關係、領養關係...等),家庭涵蓋的領域與重要性是遠大於婚姻的。

 

15年來,有21個國家或州通過同婚法,台灣對於同婚的觀念及態度也相對開放與包容,但是台灣社會的集體共識已經達到大多數人「因為能接納同婚而願意拆解傳統家庭價值」的程度了嗎? 顯然有很大一段差距,而且這也不會是正確該走的方向。

 

由此看來,最適合的方式應該是在《民法》裡面另立專章,讓同婚者能「適用」異性婚者的權益、並盡義務,才是真正符合現階段台灣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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